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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宣導】有關本府辦理轉(再)任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者當年度休假(慰勞假)計算方式、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結算方式一案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8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530282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本府配合該總處來文內容並調整部分作法,即日起採下列方式實施:
(一) 聘僱人員慰勞假計算:聘僱人員再任年資未銜接,或由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聘僱人員者,到職當年轉(再)任前後「在職月數」,比照公務人員一律計算至年終。
(二) 任職於本府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辭職、無擬任機關,考量未來可能於同年度轉(再)任,俾利新職機關據以重新核算轉(再)任到職後之休假(含慰勞假)日數及國旅卡補助費額度,本府採下列方式辦理:
1、 原則:當事人離職時,當年度之國旅卡補助費、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10日以外國內休假補助費應全部結清。
2、 例外:當事人選擇全部不結清或部分結清,應填寫未結清切結書,敘明其已請領未休假加班費日(時)數、國旅卡補助費及休假10日以外國內休假補助費,且同意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
3、 上述人員類別辭職時,於離職證明書上記載當事人當年度機關核給休假日(時)數、已請休假日(時)數、已核發之未休假加班費日(時)數、已請領之休假10日以外國內休假補助費及國旅卡補助費,記載內容詳如附件離職證明書新增備註說明表。
(三) 本府遇轉(再)任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倘重新核算後之國旅卡補助費額度高於原職機關者,以較高額度控管並扣除於原職機關已請領國旅卡補助費後核給。
(四) 本府各類人員離職交代單新增提醒欄位,俾利辭職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自我檢核剩餘休假日數及結清相關費用事宜。
三、 檢附離職證明書新增備註說明表1份、各類人員離職交代單共4份、切結書範例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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