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規宣導】有關本縣退休教師擔任學校長期代理教師敘薪一案
發佈日期 :
2026-09-01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 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年8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72050號函和本府1115年8月12日府教學字第1150179601號函辦理。
二、 學校若聘用該教育階段退休教師任長期代理教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倘具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薪級提敘仍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另請聘用學校須主動通知該退休教師原服務機關,且參考教育人事相關法規,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三、 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略以「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請各校務必詳查聘用退休教師之退休金請領方式,以維護雙方權益。
二、 學校若聘用該教育階段退休教師任長期代理教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倘具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薪級提敘仍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另請聘用學校須主動通知該退休教師原服務機關,且參考教育人事相關法規,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三、 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略以「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請各校務必詳查聘用退休教師之退休金請領方式,以維護雙方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