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貴校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若有使用音樂著作公開演出需求,應先取得合法授權再使用音樂。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發佈者 :
訓育組長
一、 依據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112年8月28日(112)音楚字第04494號函辦理。
二、 按各級學校於校園內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例如:圖書館),利用廣播系統之擴音設備,或視聽設備、電視牆等方式播放音樂、影片等供公眾觀賞聆聽,皆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權,而該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的,先予敘明。
三、 該會係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88年1月核可設立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執行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公開權之授權。
四、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如有播放音樂、影片等使用該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需求時,請事先取得該會之授權再使用,以免誤侵害他人權利。
五、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該會鄭小姐(02)25110869轉266;亦可至該會網站(http://www.must.org.tw)查詢相關資訊。
二、 按各級學校於校園內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例如:圖書館),利用廣播系統之擴音設備,或視聽設備、電視牆等方式播放音樂、影片等供公眾觀賞聆聽,皆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權,而該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的,先予敘明。
三、 該會係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88年1月核可設立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執行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公開權之授權。
四、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如有播放音樂、影片等使用該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需求時,請事先取得該會之授權再使用,以免誤侵害他人權利。
五、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該會鄭小姐(02)25110869轉266;亦可至該會網站(http://www.must.org.tw)查詢相關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