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6-10-16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 依據南投縣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及115年9月24日府人企字第1150209505號函(諒達)辦理。
二、 旨揭規定係修正年滿六十五歲續僱之約用人員,以其工作績效、身心狀況及工作風險為綜合考量,非以考核成績為續僱之必要條件,並新增115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六十七歲人員之續僱規定,各約用人員依其出生日期對照之續僱期限說明如下:
(一) 48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適用本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最多得續僱至116年12月31日止。
(二) 49年1月1日至49年12月31日出生者:適用本規則第49條第2項規定,最多得續僱至116年12月31日止。
(三) 50年1月1日至50年12月31日出生者:適用本規則第49條第2項規定,最多得續僱至117年12月31日止;嗣後出生者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