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5-10-30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一、	依據運動部114年10月20日運競(七)字第1140350476號函辦理。
二、	依據114學年度各級學生運動聯賽(下稱學生聯賽)競賽規程規定,參賽教練應取得各該運動種類特定體育團體所發在有效期限內之教練證照,以符合參賽資格(本項已於111學年度進行宣導並在113學年度正式實施)。
三、	為因應COVID-19,前教育部體育署已依法公告教練及裁判證照效期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近期因面臨大量換證及報考新證,教育部及學生聯賽承辦單位均接獲詢問未取得新式教練證得否報名等事宜,考量學生聯賽未及於期限前完成發證作業,恐衍生爭議。
四、	考量學生聯賽係跨年度賽事,倘帶隊教練未能於期限前取得新證,恐影響學校參與各階段賽事之權益,而衍生相關爭議。爰此,教育部已函請各級學校洽請發證協(總)會協助提供證明文件,樣態包括持有效期限內舊式教練證報名,或已考證合格但尚未核發教練證者。